01队伍问题
一方面,,,反复强调要采取“长牙齿”的硬措施,,,,严厉打击违法用地、、非法采矿行为,,,一方面,,,目前各在正在陆续撤销市、、、、县两级自然资源执法队伍。。
自然资源执法队伍最终还是没有纳入七大综合行政执法队伍(市场监管、、、、生态环境、、、、文化市场、、、、交通运输、、农业综合、、、、应急管理、、、、城市管理)。。此前,,,虽未列入“正规军”,,,被称为“便衣队”,,,但毕竟还有一支队伍。。现在,,,这支“便衣队”也难以保留了。。
市、、县两级自然资源执法队伍裁撤以后,,,,有的将执法职责纳入内设科室,,有的并入当地综合行政执法局,,,其结果就是导致自然资源执法进一步虚化弱化。。。。(推荐阅读:自然资源执法面临四大尴尬)
02执法权收放问题
当初放也对,,,,现在收也对。。。。
既然一些地方反映部分执法权下放后,,,,乡镇接不住、、、管不好,,,出现“小马拉大车”,,,,也是可以收回执法权的。。
但收回后谁干???一边要求收回下放的执法权,,一边撤销市、、、县两级执法队伍,,,,这就让自然资源部门左右为难了。。。。
最为关键的是,,,在此前下放执法权的同时,,,,一些地方把基层自然资源所都撤销了。。。。没有了基层所,,,就没有了“腿”,,现在一些地方又要求收回执法权,,,县局无队伍,,,乡镇无所,,执法工作谁来干??(推荐阅读:执法权下放后又纷纷收回,,,,原因何在????)
03职责争议问题
2019年修正《土地管理法》,,将宅基地改革、、、管理和执法交给农业农村部门以后,,围绕第七十八条的“土地”如果解释问题,,争议一直持续,,至今没有明确结论。。
自然资源部门说:土地分为农用地、、、、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,,七十八条所指“土地”包括三大类。。。。
农业农村部门说:我们只管宅基地,,,宅基地首先应该是建设用地,,,,七十八条所指“土地”只能是建设用地,,,农村村民在耕地和其他地类上建住宅,,不归农业农村部门管。。。
有的地方只能将七十八条执法权下放乡镇,,,,让乡镇去管吧。。。。
但谁来牵头,,,,谁来监督呢??有的地方就由各级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,,,虽然这个专项办设在自然资源部门,,,但不代表自然资源部门,,,,可以回避职责争议问题。。
但现在又出现了新的情况,,,今年以来,,不少地方在清理议事协调机构时,,把各级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撤销了。。。。
虽然有的地方从省级层面将七十八条执法权“硬压”给了农业农村部门,,,,有的采取两部门联合发文,,,联合监管执法方式,,,,但到了县级执行层面,,,就是另一回事儿了。。(推荐阅读:法院对宅基地执法职责也有不同的解读和释义)
04地类认定问题
“三调”以后,,在日常管理和执法中认定具体地类变得无比复杂,,尤其还涉及永久基本农田(备注:永久基本农田不是地类,,,属于规划的概念)
举个典型案例:比如,,,某人违法占地建房子,,套合最新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,,,所占地块属于永久基本农田,,,但实地核查发现,,,此地块多年来一直是个废弃的大坑,,,有时在坑底种些农作物,,一下大雨,,这个大坑就变成水坑,,但在三调时被调查为耕地,,,后被划为永久基本农田。。。。某人将大坑填平后盖了房子。。。。
在执法中,,通过套合数据库,,,可以认定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,,,,但实际情况确实不应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。。。如果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定罚,,显然不合理,,,,但不以永久基本农田定罚,,,,又不符合执法规程要求。。。
有观点说,,一定要据实认定地类和涉及永久基本农田问题。。但也有观点说,,土地管理一直是“以图管地”“以库管地”,,,,接受审计时,,,,也一直这样解释,,如果依现状,,,会出现人为性、、标准不一问题。。。
类似这样的难题,,,在基层执法中非常棘手。。。虽然提出对调查不实问题可以纠偏,,,,但真想为一个地块纠偏,,,,尤其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,,却非易事。。
05重堵轻疏问题
在保障农村合理用地需求方面,,从国家和地方,,,近年来陆续出台了不少支持性政策文件,,,但实际上难以落实落地。。。(推荐阅读:汇编|农村产业用地主要政策规定)
在保障用地方面,,,无论是各级自然资源部门,,,,还是各级地方政府,,主要是优先保障重大项目、、、重点项目用地,,,,而且是应保尽保。。。。(推荐阅读:什么是重大项目,,,有哪些最新用地政策???)
在农村,,,,想通过正常审批渠道,,办一块新增农地转用手续,,,除个别补办手续的,,无论是宅基地,,,还是公共公益类、、、产业类项目,,,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。。。
批不了,,,不等于不占地、、、不建房,,,,就会产生违法用地、、、出现屡禁不止等问题,,,,最终把压力和责任传递给了执法部门。。。
06重执法轻监管问题
早在2019年,,,,国务院就印发了《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》(国发〔2019〕18号),,,,提出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,,落实监管责任,,,,健全监管规则,,创新监管方式,,,加快构建权责明确、、、公平公正、、、公开透明、、、、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。。
谁审批谁监管、、谁主管谁监管,,这是行政法治原则。。。但现实情况是,,无论是系统内部还是涉及的相关部门,,,,有的审批和主管部门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,,,,一批了之,,,甚至认为自己没有监管职责,,,出了问题,,还是由执法部门兜底,,,,板子也是主要打在执法部门。。。
比如,,,以工程建设名义非法采矿问题,,,涉及生态环境治理、、安全隐患治理、、矿山修复、、、、土地整理、、、清理固废、、、、设施农业、、能源、、、交通、、水利等各类项目,,,,这些项目涉及多个不同的的审批(备案)部门,,,如果这些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,,,自然资源部门是无法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非法采矿问题,,,,形成监管和执法脱节。。。。
元芳,,,,你怎么看??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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